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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的常见问题

根据《税务条例》规定,在香港大部分因担任职位、受雇工作或收取退休金而获得入息的人士,均须缴纳薪俸税,条例中所指的收入必须于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所以,与香港公司或在香港营业的公司签署了雇佣合同,并且主要工作地点在香港,所获得薪水均需要缴纳薪俸税。下面我们具体提出并解答一些有关于薪俸税的常见问题:

1、什么情况下税局会下发薪俸税表给香港公司?

首先香港公司要告知税局本公司有雇员,然后填IR6163表格交去税务局索取雇主报税表,接着税局会下发BIR56A让雇主去填写,而雇员需要填写IR56B表格;

2、香港某公司于 12 月31日结账,我们能否根据该会计年度填交IR56B表格?

不能提交。因为计算薪俸税的基期是由每年的 4 月 1 日至翌年的 3 月 31 日,所以每个年度的 IR56B 表格均须按照这个基期去填写。

3、香港某公司已在BIR56A表格内填报更改地址。我们是否需要另外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更改地址?

如已在 BIR56A 表格内填报更改业务地址,则无须另行通知商业登记署。不过,日后如需再更改地址,则必须按《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

4、可否将附属公司 (或子公司)雇员的薪酬填报在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报税表(如 IR56B 表格)内?

这种情况当然是不可以的。申报责任应由雇佣合约上订明的雇主公司负责。因此,控股公司(或母公司)及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应各自填报其雇员的薪酬。

5、是否需要填报支付予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的入息?以及支付予非法团业务的东主或合伙人的入息又应否填报?

有限公司股东收取的股息不须课税,因此无须填报 IR56B 表格。至于董事所收取的薪酬或董事袍金,按《税务条例》应课缴薪俸税,因此有关收入必须以 IR56B 表格申报。

非法团业务的东主/合伙人及/或其配偶所支取的薪酬,按《税务条例》规定,此等薪酬不能作为扣除,而应纳入计算该业务的应课利得税利润。因此无需就他们所支取的任何薪酬填报 IR56B 表格

6某员工的父母已逾60岁并持有香港身份证,但现已迁居于内地。可否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如果这个员工的父母不打算继续在香港居住,只是间中回港探亲,他们便不算经常居住于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如只是间中到内地居住,则仍会视为经常居住于香港,便可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7、外籍人士在香港受雇所取得薪金,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间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便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1) 在一个纳税期内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 该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3) 该报酬不是由外国雇主设在香港的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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