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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企业注销登记 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联合监管

1月24日,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明,为优化工商服务环境,税务总局将协同工商总局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方便。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税务、工商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增值税发票申领等协同监管机制。利用工商共享信息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并将纳税人的税收违法“黑名单”等信息共享给工商部门,由税务、工商部门施行联合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比对分析,及时解决信息共享不全、不准、不及时的问题。

工商总局将在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和“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各地工商部门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工商部门在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由各地工商部门做好衔接。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同时,两部门要按照简易注销技术方案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工作。

对于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方面的工作,《通知》明确,工商部门将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注销申请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推送给税务部门。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结果推送给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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