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承汇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CHENGHUI
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一項新程序,公司註冊處處長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
向处长申请将本地公司恢复注册
公司注册处处长获赋权将已根据公司登记册被剔除名称并已解散的本地公司恢复注册。 申请将已解散的公司恢复注册应由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并须在公司解散日期后的 20 年内提出。
注意: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程序不适用于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
处长可在以下情况将在公司登记册上的公司名称剔除:
1.有关公司看来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或
2.公司正进行清盘,但须由清盘人作出的申报表,已在一段连续 6 个月的期间内没有作出,并看来无清盘人正在行事或该公司的事务已完全处理完。
除非以下指明的四项条件及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均获符合, 否则申请将不获批准:
1. 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2. 如该公司持有位于香港的任何不动产而已属无主财物并归属政府,政府 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3. 申请人已向处长交付所需文件,致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 新情况
4. 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 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申请人须支付港币 2,700 元,作为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费用。支票抬头请注明「公司注册处」。即使申请不获批准,已缴的费用不会退回。
处长须就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而作出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如处长批准申请,有关公司于处长发出通知的日期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处长会登记该通知,并会在宪报刊登关于该公司恢复注册的公告。
恢复注册时公司的名称
公司是以其前有名称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前有名称自该公司解散后 已被另一公司采用,则该公司须在恢复注册后的28 日内更改其名称。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1.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2.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3.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4.政府在解散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开支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债务,均已由申请人支付或付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