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公司名称

第1次分部 公司名称的限制

公司不得以某些名称注册

(1)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

(a)与出现于《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b)与根据某条例成立为法人团体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c)处长认为由该公司使用即会构成刑事罪行的名称;或

(d)处长认为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名称。

(2)除非获得处长的事先批准,否则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

(a)处长认为会令人产生以下印象的名称:该公司与 ——

(i)中央人民政府;(ii)政府;或(iii)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或政府的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

(b)载有当其时根据第101条作出的命令指明的任何字或词的名称;或

(c)与就以下指示为之作出的名称相同的名称 ——

(i)根据第108、109或771条作出的指示;或(ii)在2010年12月10日或之后根据《前身条例》第22或22A条作出的指示。

财政司司长可为第100(2)(b)条指明字或词

财政司司长可藉于宪报刊登的命令,为施行第100(2)(b)条而指明任何字或词。

 

第2次分部 有限公司名称以“Limited”等作为最后一个字

有限公司不得以没有“Limited”等作为名称最后一个字注册

有限公司不得以下述名称注册 ——

(a)(如该公司只有英文名称)没有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字的名称;

(b)(如该公司只有中文名称)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最后4个字的名称;或

(c)(如该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

(i)没有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字的英文名称;及(ii)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最后4个字的中文名称。

略去“Limited”等的处长特许证

(1)如有证明提出致使处长信纳以下事宜,则处长可就拟组成为有限公司的组织,行使第(2) 款所指的权力 ——

(a)该公司是为促进商业、艺术、科学、宗教或慈善或任何其他有用的宗旨而组成;

(b)该组织拟将该公司的利润或其他收入用于促进其宗旨;及

(c)该组织拟禁止向该公司的成员支付股息。

(2)处长可藉特许证,准许有关组织以下述名称 ——

(a)(如该公司只有英文名称)没有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字的名称;

(b)(如该公司只有中文名称)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最后4个字的名称;或

(c)(如该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

(i)没有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字的英文名称;及(ii)没有以“有限公司”作为最后4个字的中文名称。

(3)如有证明提出致使处长信纳以下事宜,则处长可就有限公司行使第(4)款所指的权力 ——

(a)该公司的宗旨限于 ——

(i)促进商业、艺术、科学、宗教或慈善或任何其他有用的宗旨;及(ii)第(i)节所述的宗旨所附带的宗旨,或对第(i)节所述的宗旨有助的宗旨;

(b)该规定,该公司须将其利润或其他收入用于促进其宗旨;及

(c)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禁止该公司向其成员支付股息。

(4)处长可藉特许证,准许有关有限公司 ——

(a)(如该公司只有英文名称)更改该公司的名称,以将“Limited”一字从该名称中删除;

(b)(如该公司只有中文名称)更改该公司的名称,以将“有限公司”字样从该名称中删除;或

(c)(如该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

(i)更改该公司的英文名称,以将“Limited”一字从该名称中删除;及(ii)更改该公司的中文名称,以将“有限公司”字样从该名称中删除。

(5)根据第(4)款所述的特许证作出的,只可藉特别决议作出;而第107(2)、(3)、(4)、(5)及(6)条适用于该项更改,犹如该条适用于根据第107条作出的公司名称更改一样。

(6)为免生疑问,以根据本条批予的特许证所指的名称注册的公司 ——

(a)享有有限公司的特权;及

(b)在符合第105(1)条的规定下,负有有限公司的责任。

特许证的条款及条件

(1)处长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批予第103条所指的特许证。

(2)上述条款及条件 ——

(a)对有关公司具约束力;及

(b)(如处长指示须将该等条款及条件纳入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内)须纳入该章程细则内。

特许证的效力

(1)第103条所指的特许证所关乎的公司,获豁免而无需遵守 ——

(a)第102条;

(b)根据第659条订立的、关乎使用“Limited”一字作为其英文名称的一部分或使用“有限公司”字样作为其中文名称的一部分的规例;及

(c)(就将关于成员的详情交付处长而言)第662条。

(2)在第103条所指的特许证仍然有效期间,除非修改是根据在本条或第104(2)(b)条之下发出的指示作出,或获处长事先书面批准,否则有关公司不得修改其章程细则。

(3)在根据第(2)款给予批准时,处长可更改有关特许证,使该特许证受处长认为合适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以增补或代替在紧接该项更改前规限该特许证的条款或条件。

(4)根据第(3)款施加的条款及条件 ——

(a)对有关公司具约束力;及

(b)(如处长指示须将该等条款及条件纳入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内)须纳入该章程细则内。

特许证的撤销

(1)处长如信纳 ——

(a)有关公司没有遵守规限根据第103条批予的特许证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

(b)第103(1)或(3)条(视属何情况而定)指明的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的规定不再获符合,可随时撤销该特许证。

(2)在撤销特许证之前,处长须 ——

(a)将处长撤销该特许证的意向,以书面通知有关公司;及

(b)给予该公司陈词的机会。

(3)处长如撤销特许证,须向有关公司发出关于撤销的书面通知。

(4)特许证一经撤销,有关公司即不再有权获第105(1)条所述的豁免。

(5)有关公司须在撤销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藉特别决议,对其名称作出以下更改 ——

(a)(如该公司只有英文名称)加入“Limited”作为该名称的最后一个字;

(b)(如该公司只有中文名称)加入“有限公司”作为该名称的最后4个字;及

(c)(如该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

(i)加入“Limited”作为该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及(ii)加入“有限公司”作为该中文名称的最后4个字。

(6)第107(2)、(3)、(4)、(5)及(6)条适用于根据第(5)款作出的公司名称更改,犹如该条适用于根据第107条作出的公司名称更改一样。

(7)如有关公司没有遵守第(5)款,处长须在公司登记册内 ——

(a)(如该公司只有英文名称)加入“Limited”作为该名称的最后一个字;

(b)(如该公司只有中文名称)加入“有限公司”作为该名称的最后4个字;及

(c)(如该公司兼有中文名称及英文名称) ——

(i)加入“Limited”作为该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及(ii)加入“有限公司”作为该中文名称的最后4个字。

 

第3次分部 公司名称更改

公司可藉特别决议更改名称

(1)公司可藉特别决议更改公司名称。

(2)公司须在有关特别决议通过的日期后的15日内,将符合指明格式的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交付处长登记。

(3)在收到第(2)款所指的通知后,除非有关新名称根据第100条不得注册为有关公司的名称,否则处长须 ——

(a)将新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以取代前有名称;及(b)向该公司发出更改名称证明书。

(4)名称的更改,在有关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的日期生效。

(5)根据本条作出的名称更改,不影响有关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亦不会使由该公司所提起或针对该公司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欠妥。本来可由该公司以其前有名称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由该公司以其新名称展开或继续,而可用该公司的前有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用该公司的新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

(6)如公司违反第(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3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300。

处长可指示公司更改相同或类似的名称等

(1)如有以下情况,处长可藉书面通知,指示公司在该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更改该公司根据本条例或《前身条例》注册的名称 ——

(a)该名称在注册时,与出现于或应出现于根据《前身条例》第22C条备存的名称索引或《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另一名称相同,或处长认为该名称在注册时,与该另一名称太过相似;

(b)该名称在注册时,与根据某条例成立为法人团体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或处长认为该名称在注册时,与该法人团体的名称太过相似;

(c)处长觉得有人曾为了该公司以该名称注册而提供具误导性的数据;

(d)处长觉得为了该公司以该名称注册而作出的任何承诺或担保未获履行;或

(e)该名称在注册时,属因第100(2)(a)或(b)条该公司不得以之注册的名称。

(2)在公司根据本条例或任何《旧有公司条例》以某名称注册后,如 ——

(a)法院作出命令,禁制该公司使用该名称或该名称任何部分;及

(b)该命令所惠及的人将该命令的正式文本及符合指明格式的通知,交付处长登记,则处长可藉书面通知,指示该公司在该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更改该名称。

(3)指示只可在以下时间内发出 ——

(a)(如属第(1)(a)或(b)款的情况)以有关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

(b)(如属第(1)(c)或(d)款的情况)以该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5年;及

(c)(如属第(1)(e)款的情况)以该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3个月。

(4)处长可在根据第(1)或(2)款发出的通知所指明的限期结束前,藉书面通知,延长该限期。

(5)如公司没有在有关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遵从指示,亦没有在根据第(4)款延长的限期内遵从指示,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6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2,000。

处长可指示公司更改具误导性或令人反感的名称等

(1)如有以下情况,处长可藉书面通知,指示公司更改其根据本条例或任何《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名称 ——

(a)处长认为该名称在显示该公司活动性质方面的误导性,达到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的程度;或

(b)该名称在注册时,属因第100(1)(c)或(d)条该公司不得以之注册的名称。

(2)有关公司须在有关指示的日期后的6个星期内,或( 如有关限期根据第(4)款延长)在经延长的限期内,遵从该指示。

(3)公司可在指示的日期后的3个星期内,针对该指示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4)处长可在有关指示的日期后的6个星期的限期结束前,藉书面通知,延长该限期。

(5)如公司违反第(2)款,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均属犯罪,可各处第6级罚款,如有关罪行是持续的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各处罚款$2,000。

处长可在公司没有遵从指示时更改公司名称

(1)如有以下情况,本条适用 ——

(a)处长根据第108(1)或(2)或109(1)条指示某公司更改名称,或在2010年12月10日或之后,根据《前身条例》第22或22A条指示某公司更改名称;及

(b)该公司 ——

(i)(如属第108(1)或(2)条所指的指示)没有在有关通知所指明的限期内,亦(如该限期根据第108(4)条延长)没有在经延长的限期内,遵从该指示;

(ii)(如属第109(1)条所指的指示)没有在第109(2)条所指明的有关限期内,遵从该指示;

(iii)(如属《前身条例》第22(2)、(3A)、(3B)或(4)条所指的指示)没有在处长所指明的限期内,亦(如该限期根据该条例第22(5)条延长)没有在经延长的限期内,遵从该指示;或

(iv)(如属《前身条例》第22A(1)或(1A)条所指的指示)没有在该条例第22A(2)条所指明的限期内,亦(如法院就该指示根据该条例第22A(3)条指明限期)没有在法院所指明的限期内,遵从该指示。

(2)在不局限第108(5)或109(5)条或《前身条例》第22(6)或22A(4)条(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原则下 ——

(a)如有关名称是英文名称,处长可将该名称更改为符合以下说明的名称:该名称包含“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的字样,及在该字样后加上在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述明的注册编号;

(b)如有关名称是中文名称,处长可将该名称更改为符合以下说明的名称:该名称包含“公司注册编号”的字样,及在该字样后加上在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述明的注册编号;或

(c)如有关名称包含一个英文名称及一个中文名称,处长可将该等名称更改为符合以下说明的名称 ——

(i)一个新的英文名称, 该新名称包含“Company Registration Number”的字样,及在该字样后加上在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述明的注册编号;及(ii)一个新的中文名称,该新名称包含“公司注册编号”的字样,及在该字样后加上在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述明的注册编号。

(3)处长须将新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以取代前有名称。

(4)名称的更改,在新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的日期生效。

(5)在新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的日期后的30日内,处长须 ——

(a)以书面通知有关公司 ——(i)该公司的名称已更改的事实;(ii)新名称;及(iii)该项更改根据第(4)款生效的日期;及

(b)藉在宪报刊登公告,公布该事实、该新名称及该日期。

(6)根据本条作出的名称更改,不影响有关公司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亦不会使由该公司所提起或针对该公司而提起的法律程序欠妥。本来可由该公司以其前有名称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由该公司以其新名称展开或继续,而可用该公司的前有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的法律程序,均可用该公司的新名称针对该公司展开或继续。

 

第4次分部 补充条文

断定某名称是否与另一名称相同或类似

(1)本条适用于 ——

(a)为施行第100(1)(a)或(b)或(2)(c)或108(1)(a)或(b)条而断定某名称是否与另一名称相同;或

(b)为施行第108(1)(a)或(b)条而断定某名称是否与另一名称太过相似。

(2)如名称的第一个字是定冠词,该定冠词须不予理会。

(3)如第(4)款指明的任何字、词或字样(或任何该字、词或字样的缩写)出现在有关名称的末端,该字、词、字样或缩写须不予理会。

(4)上述字、词或字样为 ——

(a)“company”;(b)“and company”;(c)“company limited”;(d)“and company limited”;(e)“limited”;(f)“unlimited”;(g)“public limited company”;(h)“公司”;(i)“有限公司”;(j)“无限公司”;(k)“公众有限公司”。

(5)以下各项须不予理会 ——

(a)字母的字体或字母的大楷或小楷;(b)字母之间的空位;(c)重音符号;(d)标点符号。

(6)以下词句须视为相同 ——(a)“and”及“&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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