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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治理完善、财务健全、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推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广泛应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舟政办发〔2012〕158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围绕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中心任务,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推动企业多元化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区域资本市场发展。

(二)基本目标。在五年内,完成50家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新增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以上;公司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各类基金等直接融资达到300亿元以上,社会融资结构更加合理。

二、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

(三)加大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高新技术成长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在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过户费用,简化办事程序。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而需要补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实际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依法批准后,可暂缓缴纳。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完成后3年内,以该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的前一年计税利润为基数,每年递增计税利润比上年增长10%(环比上一年不得负增长)以上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五)完成股份制改造且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名单,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创造条件上市;已进入上市实质性程序的企业,享受我市出台的各项上市优惠政策。

(六)相关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股份制改造企业优先安排和申报专项资金;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如仅是更名,由认定机构确认后,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如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三、促进企业进入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八)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融资。积极推进企业进入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登记和托管,并通过股权、债权和股权质押等方式融资。

(九)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进入新三板和省股权交易中心的,享受企业上市相关阶段的土地、房产过户税费减免以及政府补助等优惠政策。

(十)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由企业纳税地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80万元的奖励。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成长板企业,由企业纳税地同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在上市奖励中予以抵扣。

四、加强上市工作

(十一)提高企业上市积极性,对列入我市上市培育对象的境内外拟上市企业,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0号)明确的扶持政策进行奖励。

(十二)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80%以上投资于舟山辖区的,由企业纳税地同级财政按再融资额的0.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并购重组中,凡涉及到市内的土地、房产、车船、长期股权投资等权证过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实行全额征收,上交财政专户,扣除工本费和上缴中央、省收入部分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同级财政补助给上市公司,支持企业发展。

(十四)上市公司股东限售股上市流通其个人所得税在上缴中央、省收入部分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由同级财政按规模予以50%以上的奖励。

五、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十五)落户舟山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舟山群岛新区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2〕50号)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基金规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可酌情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十六)股权投资机构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六、鼓励企业利用各类债券进行融资

(十七)各县(区)及市属部门对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协调处理企业融资过程中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

(十八)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各种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于发行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场外市场私募债等各类期限一年(含一年)以上债券的非金融企业(不包括小贷公司、民间资金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功发行后,并且80%投在舟山辖区的,分3年期(含)以下和以上两档,由企业纳税地同级财政分别按融资额的0.1%和0.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奖励资金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区域资本市场发展,明确工作部门,落实工作责任,配备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市政府建立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办、人行舟山支行、舟山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织工作由市金融办承担。

(二十)各县(区)政府要建立资本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协调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金融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提高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确保社会稳定。

八、其他

(二十一)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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