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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和扶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7/8/2 9:12:12

来源: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网站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大力承接境内外产业(技术)转移,促进我县招商引资和外来企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我县投资的我县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统称为外来投资者,兴办的企业统称为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在开封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外来投资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合资、合作项目,外来投资比例须在60%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经营期5年以上,在我县照章纳税者,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进入黄龙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或中小企业产业园的项目,享受集聚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设立贸易公司或公司,在我县照章纳税且县财政年实际所得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与税收扶持

第六条  按照省级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工业项目入驻黄龙产业聚集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须依法通过“招拍挂”程序获得。

第七条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亩进行供地;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鼓励进入标准化厂房或黄龙产业集聚区中小企业产业园。

第八条  投资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土地出让价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缴纳契税等各项税费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县政府对单独供地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最高额度为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收益。(工业项目综合地价不低于当年供地成本,商服用地在此基础上提高50%。经测算,我县产业集聚区目前每亩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失地群众社会保障金等各项成本为10万元人民币。2013年,我县执行的价格标准是:工业项目用地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亩,商服项目用地不低于16万元人民币/亩。)项目建成后,经评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要求的,按本条执行。不能按期完工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也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凡入驻黄龙产业集聚区的项目,自建成投产之日起,每年对县财政实际贡献达到或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的,县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县财政实际所得的50%连续五年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收购现有国有破产企业并兴办工业企业的,对新增技改投入扩大生产规模,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增税收部分,县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县财政实际所得的50%连续五年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县内设立贸易公司或公司,在我县照章纳税且县财政年实际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县财政实际所得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以及各种税费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  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免收县级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三章  服  务

第十五条  对来开封县投资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筛选后,组织招商局、黄龙产业集聚区、国土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统计局、工信局、电业局、税务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研究审定土地价格、优惠政策等。县招商局根据研究意见,负责起草项目投资合同,并联系投资方与县政府签订正式合同。正式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各项工作整体移交黄龙产业集聚区,由集聚区负责安排项目入驻、建设。县招商局负责外资项目的审批及有关证照办理的全程跟踪服务,在外商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黄龙园区管委会负责内资项目审批及有关证照办理的全程跟踪服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县领导分包,并明确一个局委作为该项目的服务单位,对项目全方位跟踪服务,确保企业集中精力搞好建设和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开封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发布人才聘用信息,企业聘用国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保留或转移到开封县人才交流中心,可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八条  县委、县政府对外来投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和订阅报刊杂志。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开封县优化环境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378-6664111),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遵纪守法、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对其法人代表按有关规定优先授予县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凡在开封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享受开封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五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配套项目;

2.重大高新科技项目;

3.符合产业规划的外资项目;

4.大型旅游开发、物流配送项目;

5.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明显,且要求时间比较紧,需要政策条件比较具体的投资项目;

6.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符合黄龙产业集聚区产业规划,对开封县经济社会发展拉动较好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其它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开封县招商引资和扶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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