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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到六安投资兴业,促进六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并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办或工业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投产之日起,以增值税开发区分成部分50%为参考,连续5年由财政给予奖励;以所得税开发区分成部分为参考,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日起,连续5年由财政给予奖励。

第三条新办工业企业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或国家专利企业(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其优惠政策比照第二条延续三年。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出让用地,按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最低价的4%适用税率征收契税,项目按约定竣工投产后,以纳税总额的50%为参考,由财政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单位。

第五条新办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足额征收,以纳税总额50%为参考,由财政连续5年奖励企业。

第六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挂牌出让,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项目前期建设补助经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每亩补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含1亿元),每亩补助4万元;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补助经费按项目资金到位率同比例兑现。

第七条工业项目按约定完成建设任务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项目用地实际取得成本)。

第八条工业项目建设期间,行政规费全免。涉及投资企业在市级交纳的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工业企业年入库税金在100万元以上,按年入库税金总额的1%奖励企业负责人;工业企业亩均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入库税金超过100万元,且亩均税金达到4万元以上的,按年入库税金总额的1.5%奖励企业负责人。

第十条鼓励工业企业兴建多层厂房。容积率达到规划要求,建二层厂房(不含高度超过8米按两层以上计算的厂房)的,按实际建筑面积5元/m2给予补助;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按实际建筑面积10元/m2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改扩建项目(按协议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内容的基础上新增投资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在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前两年视其产值和税收情况给予每月每平米1-2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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