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定远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完善定远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客商到我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步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入园条件

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兴办的一般性工业企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应达到8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应达到5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一般应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其中,轻工、纺织、服装、玩具等劳动密集型项目投资密度一般应达到每亩30万元以上。

二、税收

1、入园工业新从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六奖四减半”,即:前六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四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2、凡在我县工业园区工作的县外员工10年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纳税者本人。

三、土地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按首次投资密度出让方式,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获得合法土地使用权。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每亩缴纳4万元费用,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获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每亩缴纳3万元费用,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获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

3、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每亩缴纳2万元费用,即可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获得合法土地使用权证。

四、规费

凡在县工业园区新为工业企业的,除必须缴纳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的规费外,在本县范围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评估、中介等有偿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

五、服务

1、进入工业园区项目实行“帮办制”,即帮助办理和协助处理企业入园建厂有关事宜。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一名正县级领导负责帮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以上的,由一名副县级领导负责帮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的,由一名科局级领导负责帮办。

2、简化办理程序。凡属县内行政审批事项,只要企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做到当天办结。如涉及安全、化工、房产需前期审查和测量的,三日内办结。属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协助引资单位尽快转报上级机关,并帮助跑市、跑省、跑部。对符合县工业园区发展要求的项目,可边建设、边施工、边办理相关手续。

3、任何部门和任何单位未经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批准,不得进入工业园区开展检查、评比等活动。

4、工业园区设立民警室,负责园区的安全保护。

5、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县招商办牵头。税收每半年申报一次,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企业出具交款单,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认定,自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奖励到位。按照“谁收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本规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招商办公室负责解释。过去县委、县政府关于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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