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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境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境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投资环境,鼓励境内外客商来开发区投资,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开发区投资的客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投资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第三条在开发区兴办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用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所有项目用地均可以依法采用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新办生产性项目、商贸项目和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能源、交通、环保项目用地均可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每年核定发布生产性项目、商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项目用地的出让金和租金的基准价。

第六条高新技术项目或上市公司项目用地的出让金和租金减按基准价的70%支付。

第七条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金或租金减按基准价的70%支付。

第八条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金或租金减按基准价的50%支付。

第九条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能源、交通、环保项目用地,出让金按成本价支付,租金按基价30%支付并免交三年。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新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二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余免征或减征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一条新办高新技术工业企业或上市公司新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六年免征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免征的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25%的部分,第一年到第三年开发区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二条新办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六年免征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免征的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25%的分成部分,第一年到第三年开发区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三条新办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第一年到第八年免征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免征的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地方财政25%的部分,第一年到第四年开发区全额返还给企业。

第十四条新办从事非生产性的企业,经营期二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免征或减征的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五条区内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扩大再生产或投资于区内其它企业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十六条新办能源、交通、环保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到第三年免征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免征或减征的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七条新办大型市场、商场及连锁店、旅游设施项目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内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到第三年免征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其免征或减征的地方财政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八条对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得的收入,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九条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采用先征后返。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免征契税,并免征十年土地使用费。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五年,免征的房产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四章购置、租赁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购置开发区自有产权的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成本价收取购置费。高新技术项目及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付50%的购房款,余下款项在企业投产后两年内付清。购置区内标准厂房所交付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十二条租赁开发区自有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内按单层标准厂房7元/平方米/月,多层标准厂房一层7元/平方米/月,多层标准厂房二至四层5元/平方米/月,综合楼一层10元/平方米/月,综合楼二层以上均按6元/平方米/月。租用标准厂房满一定期限后,其租赁费累计达到标准厂房成本价的120%时其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第五章激励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设立“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发展担保基金”。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名、优、新、特”产品或出口产品,利税率高,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均可申请使用该担保基金(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对实施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开发区财政给予一定的额度的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第二十五条设立“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对开发、研制、生产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分别采取无偿资助或资本金投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中小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互联互保、引资参股、引资合作、资产出让等方式筹集资金,逐步形成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化融资服务体系。

第六章引进高素质人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凡进区企业引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科技人员,一律免收有关费用;开发区人事部门及时给予办理调动、调档、转户手续,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第二十八条对进入开发区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用人单位在工资、住房等方面实行优惠条件。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迁,并由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鼓励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进入开发区孵化,免交租金二年。用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的,其占有股份可达到30%。

第七章引荐投资者奖励政策

第三十条对引荐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兴办成功者实行奖励(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奖励金额为实际出资额的1%,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统筹支付。第三十一条对推荐外资100万美元以上,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实际到位者,除以上奖励外,还可奖励引荐者或亲属“农转非”户口一名。引荐者为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的,除上述奖励外,授予当年“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并奖励一级工资。

第八章为投资客商及区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二条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设立由开发区各职能部门以及工商、公安、消防、税务、环保、海关、技监、供水、供电、金融等单位组成的项目(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对进区项目(企业)提供各类配套服务。服务内容:客商全程陪同式服务、项目手续一站式服务、在建工程一揽子服务、运行企业跟踪服务、技术支撑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政策兑现服务。

第三十三条涉及区内企业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机关、未列入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任何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收取。

第三十四条实行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基建开工、竣工验收、户口奖励等办理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文本、必备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一周内办结。第三十五条实行投诉服务。管委会指定职能部门受理区内企业对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投诉、经项目(企业)服务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与开发区其它政策规定有所不同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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