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连云港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在连云港市兴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2)从事能源,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在园区的,凡当年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若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6)对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免税优惠政策。

(7)对于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科技含量高或跨国公司投资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在土地使用和各项费用收取上,采取“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法,个案处理,实行专项特殊的优惠。

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开放兴市”战略,扩大招商引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引荐市外资金(不含我国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投资我市兴办实业的直接引荐人和重大外引内联项目的我市承办单位进行奖励。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客商来我市投资以及向我市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引荐市外资金,对直接引荐人(不含专业招商人员)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市兴办独资项目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我市项目承办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对外借款,下同)的1%给予奖励;投资额在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美元和4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以实物、知识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市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外方实际投入并转入专项存款帐户金额的2%给予奖励。

(三)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国有企业的厂房、设备、设施的项目,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收入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

(四)引荐高新技术项目(经市级以上有权部门确认)或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市投资办项目的,按外方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奖励。

(五)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我市合作、合资办项目的,由我市受益单位按上述比例标准给予奖励。

(六)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对我市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开发、旅游设施建设和有关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投资的,经验证确认后,按市外的企业或个人实际投入额的2%给予奖励。

(七)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市外的企业或个人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2%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重大外引内联项目的我市承办单位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当年单个项目外方实际到资额(以下简称实际到资额)在250-500万美元之间(不含500万美元)或在2000-4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不含4000万元)的我市承办单位,经有权部门认证后,年终奖励5万元人民币。

(二)对实际到资额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不含1000万美元)或在4000-8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不含8000万元)的我市承办单位,奖励8万元人民币。

(三)对实际到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或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的我市承办单位,奖励1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募集得到的资金,可按本条上述(一)、(二)、(三)项规定相同等级金额给予奖励。

本条规定的上述奖金用于奖励项目负责人和有功人员。

第五条 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

(一)属于引办独资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投资方确认,并与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市招商局,下同)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二)属于引办合资、合作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合资、合作双方确认,并与市招商局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三)属于引办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的,直接引荐人先由售购双方或出租双方共同确认,并与市招商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四)属于引办其他项目的,引荐人先由我市项目承办单位或市招商局确认并签订引资确认协议。

在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前,还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相关机关对引荐人进行最终确认。

第六条 已在本市投资或工作的外商,通过以外引外、增资扩股,为我市开放型经济做出显著贡献的,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可授予其“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直接从事招商工作的部门,成绩显著的,可以申请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招商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外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连云港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实行奖励前对引荐人的最终确认,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的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奖金支付办法:

(一)资金实际到位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确认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审查批准,先付给直接引荐人奖励金的60%,剩余40%待项目竣工后再予支付。

(二)根据引荐项目类别,属于重大外引内联项目和独资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属于合资合作项目的,由我市的项目受益方支付;属于国有资产出售或出租项目的,奖金由出售或出租方支付。奖金均用人民币支付(外币按当时的人民币汇率折算)。

第十条 直接引荐人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资确认协议以及市政府审查批准意见到市投资服务中心投诉,市投资服务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应予核发的奖金兑现;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奖金者,经查明属实,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第四条适用于全市范围的项目承办单位,其余条款适用于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凡推荐到市级各类园区落户的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 的原则予以支付,奖励金额不低于市本级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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