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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高新区鼓励产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发展环境,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把高新区建设成为高质量经济发展、高素质人才集聚、高品位人居环境的创新型生态科技新城,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凡在高新区内投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增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9年1月1日起,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软件生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退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3、支付境外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

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政策。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5、集成电路产品国外加工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从2000年7月1日起,对经认定属于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三)国家、省制定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项目)入驻高新区

(四)高新区每年安排占一般预算收入20%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

(五)对新进入贵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孵化期三年。第一年由财政给予全额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六)对新进入高新区标准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在创新基金、技术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并在第一年由财政给予70%房租补贴,第二年按照房租的50%补贴,第三年按房租的30%补贴。

(七)对新注册在高新区且在高新区纳税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研发中心,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补贴。

(八)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机构、各类信息咨询和各类中介服务业。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第四至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九)高新区为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零费区”,对产业项目只征税不收费。即:免收一切产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财政级次所得部分。

(十)对入驻高新区的企业,除国家安全、纪检、司法、环保等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外,未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

(十一)对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特殊优惠。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二)高新区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给予支持或对通过高新区渠道申报获得国家、省创新基金立项的企业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同时积极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新项目,对经高新区批准立项的初创期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10-30万元的支持或按50-100%比例进行匹配。

(十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对列入市工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并通过省级以上鉴定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当年投入试生产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在项目获得市级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等额匹配。

(十四)鼓励在高新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通过高新区渠道经有关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两年按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种中的地方所得部分,五年内按2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五)对有增长潜力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通过高新区贷款平台(或担保平台)进行融资,单笔贷款最高1000万元,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十六)大力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对新通过CMM-2级以上认证的企业,高新区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资助。

(十七)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中文网站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下同)研发中心、国家级研发机构、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对在高新区新设立的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十八)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资源优势,在高校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大力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整合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技资源为企业的产业化服务。经高新区认定并经考核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支持。

四、促进企业发展

(十九)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从产生税收起三年内,可以按项目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申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第一年按70%申报,第二年按50%申报,第三年按30%申报。

(二十)通过高新区渠道申报获得省、市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的企业,高新区按100%比例进行匹配。

(二十一)鼓励按照BOT、TOT、BT和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高新区生态科技产业园的公用事业项目。对于投资建设自来水、煤气、电力、体育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发电等公用事业项目的,在特许经营期开始5年内,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后用地方所得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二十二)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级项目支持,凡获得国家和省级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及有功人员在获得市级奖励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50%的奖金匹配;项目单位在获得市级项目前期费用补贴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50%的费用匹配。

(二十三)2009年起,对实缴纳税金首次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的30%申报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二十四)每年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前10名的企业,颁发高新区财政贡献十强企业奖牌,一次性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奖励:

1、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500万以下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2万元奖励;

2、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500万至1000万(含500万)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奖励;

3、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1000万至2000万(含1000万)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15万元奖励;

4、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2000万至3000万(含2000万)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30万元奖励;

5、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达3000万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奖励。

(二十五)企业新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在获得贵阳市一次性费用补贴的基础上,高新区再给予50%的费用补贴匹配,其中10%用于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实行招商引资奖励

(二十六)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按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实际到位资金300万美元至20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5000万美元),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4、实际到位资金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十七)区内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按合作项目对高新区年财政实际贡献额的10%计算奖金,给予区内企业负责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八)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以下奖励:

1、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奖励;

2、从引进项目纳税年度起,两年内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其对高新区年财政实际贡献额(按贡献额较大的年度计算,下同)的5%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九)对引进总部企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引进企业成立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高新区财政年度实际贡献的5%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对引进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现代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从引进企业纳税年度起两年内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按其对高新区年财政实际贡献额的5%计算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十一)对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办事处、研发中心,引荐并促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落户高新区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十二)引进企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由该企业唯一认定,并经高新区招商引资局事前核实备案。

六、实施人才引进

(三十三)对长期(每年不少于3个月)在高新区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研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发达国家的科学院院士,除协助申请市政府提供的补贴外,每年给予1万元住房补贴。

(三十四)海外留学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国内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创业,经审核,可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其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三十五)凡在高新区企业就业并在高新区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自来高新区就业之日算起,5年内分别按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住房补贴。

七、实行项目准入

(三十六)优先发展航空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铝深加工及其关联产业,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发展金融、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网络信息、创意设计等高端服务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

(三十七)规划、环保和生态准入。

1、所有准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贵阳市总体规划、高新区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所有准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贵阳市及高新区环保和生态要求。

(三十八)投资强度准入。

1、需安排建设用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原则上不配置土地,鼓励进入企业孵化器或标准厂房进行科研、生产;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回报高的项目可适度放宽。

 2、 需安排建设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最低要求,同时原则上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元,所有用地均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八、其他

(三十九)同一企业(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原则上就高不就低,特别约定除外。

(四十)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本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四十二)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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