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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规范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股权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股权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有关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是指由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以股权直接投资方式投入试点项目实施单位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由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金华市现代服务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投公司)组织实施,市服投公司为政府股权投资的持股者和股权管理者。

  第二章    原则和职责

  第四条 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股权投资应当遵循引导性、创新性、公共性原则,引领更多资金投入到创新性、示范性强,有较好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试点股权投资项目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实施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负责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申报材料;对项目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额及占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提出申请;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对投入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及时组织实施完成试点项目,并定期向市服投公司及相关单位报送试点项目进展情况;接受并配合市服投公司及相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后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对试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事先审核,其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对项目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额及占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提出初审意见;事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服投公司是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持股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调查、评审项目的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额及占被投资单位股权份额,对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公司法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维护国有股权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组织试点项目的信息发布、申办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资金支持、跟踪监督、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股权投资对象及标准

  第九条 股权投资的对象必须是根据《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试点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 股权投资金额以不控股为标准,最高不超过被投资单位投资后所有者权益的50%,且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50%。

  第四章    股权投资程序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申报及投入按以下程序:
    (一)试点项目申报、审定。试点项目根据《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审定。
    (二)股权投资资金申请及初审。列入试点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按《金华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出股权投资申请,申报地商务、财政、国资部门进行初审。
    (三)股权投资额和股权份额的调查评审。市服投公司派专业评审小组开展调查评审,与申请单位协商后,对投入的股权投资额和股权份额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投资协议书草案,连同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
    (四)投资审批。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试点领导小组审批。
    (五)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市服投公司根据试点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与申请单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需明确股权投资退出的条件和方式。
    (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单位根据投资协议书的约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资金投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市服投公司根据投资协议书约定,将股权投资资金投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收到投资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服投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权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市服投公司负责股权投资的后续管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投资协议或者章程约定,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二)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情况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经营动态,跟踪试点项目的进展实施情况,分别按年度、季度对被投资单位等经营情况进行分析;
    (四)监督被投资单位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被投资单位发生重大资产处置、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合并、解散清算等关系国有股权权益的重要事项时,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根据授权意见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进行相应表决。
    (六)根据投资协议或者章程的约定分取红利,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市服投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其他方式对相应的股权投资进行处置:
    (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需退出的; 
    (二)按照被投资单位章程、投资协议规定需退出的; 
    (三)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四)被投资单位出现未按试点工作要求推进试点项目建设、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资金使用过程中账目不清、弄虚作假等违反投资约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市服投公司章程、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进行,并符合国有股权处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金华市市属国有功能类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暨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对市服投公司进行业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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