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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中介人奖励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力度,积极承接国内外资本、技术、产业转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目前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凡开发区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的项目。鼓励引进外商项目及额在3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高附加值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鼓励引进新建的投资额度大、对区域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大型写字楼和综合广场、总部经济基地及五星级项目。

第三条 土地扶持政策

开发区本着节约、集约原则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1.供地条件。开发区引进的工业项目达到以下要求方可供地。

 (1)投资强度:≥200万元人民币/亩;

 (2)容积率:不低于0.8;

 (3)综合税收:≥20万元人民币/亩。

2.地价。开发区工业用地、商业开发用地均以市场招拍挂形式取得,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开发区现行的基准地价(即一级工业用地12万元/亩,二级工业用地11万元/亩,三级工业用地9.8万元/亩)。

3.扶持政策。引进的投资规模在3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或高新技术、高税源、投资强度大且建设用地少的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投建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引进的投资额度大、对区域经济发展拉动作用明显的大型写字楼和综合商业广场、总部经济基地及五星级酒店项目,项目建设用地出让价格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形式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 税收等扶持政策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我区注册登记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内外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适当税收等扶持,扶持基金用于企业新建项目的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环保工程及人才、智力、技术引进。

  (一)工业项目

  公司实收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

  企业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

  增值税:自投产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70%拨付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

  (二)投资新建的大型写字楼和综合商业广场、总部经济基地及五星级酒店项目

  公司实收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

  企业所得税:自营业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第4年至第6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拨付给企业。

  增值税、营业税(不含销售不动产而产生的营业税):自营业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按实际缴纳额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

  (三)鼓励较大规模的休闲、和餐饮企业落户开发区

  凡2012年12月31日前,在开发区投资的投资额3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营业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和档次在锦州市属一流的休闲、娱乐和餐饮企业,如租赁房屋的自装修之日起,前三年度租金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新建的自运营之日起,前三年度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100%拨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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