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以及人才信息,加快三门峡工业园建设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62号)、《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建设发展的决定》(三发〔2009〕21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土地方面

1、凡在园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保证项目用地需求,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以上,征地价格实行成本价,即除国家、省规定有关税费以及征地农民各项补偿、补助、保险外,园区留成部分全额免除。

3、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凡入驻园区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工业项目,可在支付土地总价款的60%后,开工建设;其余土地款由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余额部分足额缴纳。

4、在园区开办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一次性付款的,项目投资强度达到《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土地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超过15万元的,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高于征地价款的50%;投产后前三年平均每亩土地上缴税收园区留成部分超过20万元的,奖励总额不高于征地价款的10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扩大生产规模及技术改造。

5、对劳动密集型和为园区主导产业配套的中小投资企业,对建设用地可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对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土地入股等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6、对于重特大招商引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市场经济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一事一议”。

二、财税方面

7、凡引进的内外资企业,从企业投产之日起,财政实行“五年奖励政策”,前两年按地方受益(净入库数)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地方受益(净入库数)新增部分的20%予以奖励。引进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据实交纳增值税,5年内按地方受益新增部分的50%予以奖励。

8、对投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过程中发生的工商登记、验资等各项费用,由园区财政全额补贴。

9、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在园区建设特色产业园区,实行税收分成。入园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园区财政收入50%奖励给特色园区建设牵头(引进)单位,以后年度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园区独立建设特色产业园区的,项目建成后五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园区财政收入50%奖励给特色园区建设牵头(引进)单位,以后年度分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广泛开展合作,承接产业转移,具体税收分成比例和项目托管办法另行协商。

10、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批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在其它方面的优惠,优惠幅度不低于《中共三门峡市委 三门峡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三发〔2008〕26号)的有关规定。

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

13、确保为入园项目提供“七通一平”条件,即:供水、排水、供电(专线除外)、供暖、煤气、道路、通讯、场地平整。以上条件所需的管道、线路免费铺设至厂区围墙外。2010—2012年,入园企业用电享受直供目录电价优惠政策。

14、为鼓励项目入驻,园区配套建设标准厂房。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按实际上缴税收形成园区财力部分连续5年对该企业无偿扶持20-60%:a.被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偿扶持60%;b.具有被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无偿扶持50%;c.中小型企业无偿扶持20%。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根据投资企业需要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投资者参与标准厂房开发建设,投资者在约定时间内建成标准厂房并取得房产证,按房产证上核定的面积,一次性给予20元/m2的奖励;自标准厂房开工建设之日起5年内,投资者因出租标准厂房而缴纳的相关税金,园区按当年形成区级收入的60%给予投资者奖励。本条政策不能与第七条重复享受。

15、鼓励房地产企业在园区配套建设蓝领公寓等服务设施,自蓝领公寓开工建设之日起,投资者因出租蓝领公寓及配套服务设施而缴纳的相关税金,园区按当年形成区级收入的30%给予投资者奖励。

四、鼓励扶持政策

16、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园区建设科研平台,园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并给予科研经费补贴。

17、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信息、物流、法律、咨询等具有较强公益性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与补贴。

18、支持建设质量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园区扶持资金优先倾斜;对入驻园区的各类检测中心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

19、鼓励园区企业设立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园区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改造,扩建、技改工程享受本优惠政策。

20、鼓励入园企业建设标准厂房,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可享受省政府关于促进标准厂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五、服务承诺

21、实行项目“代办制”。园区为入园企业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包括项目报备、环评、土地、工商登记等各种审批手续。

22、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在同质、同价、同等条件下,对园区可以组织实施的土建工程,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推行园区组织代建,减少企业工农关系协调任务,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23、实行落地项目全程跟踪制度。对每一个入园项目,园区组建专门班子,“一对一”提供从项目建设到企业运营的全程跟踪服务,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扰。

24、积极为入园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依托园区建设投资中心、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小额贷款公司,帮助入园企业解决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债、产业扶持、节能减排奖励、科技扶持等资金,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25、优化发展环境。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园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工业园区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为企业营造公平、公正、宽松的政府服务环境。

26、为入园企业提供订单式培训。根据企业用工要求,园区免费为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提供符合要求的人才。同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免费为企业提供在岗工人素质提升教育,帮助企业打造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27、对入驻企业客商和前来考察的客商,园区提供全方位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全程跟踪搞好交通、机票车票预订等服务工作。

28、本政策由三门峡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29、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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