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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加强对全市招商引资政策扶持指导,鼓励企业家来铜投资兴业,全面打造“阳光政府、诚信招商”良好招商环境,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各项指标稳步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决策部署,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优化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着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责任分工
  (一)兑现优惠政策。
  贯彻落实国发〔2015〕25号文件,规范各项优惠政策,按照“赶前不赶后”的原则,设定三年过渡期,特殊情况根据部分产业发展规律,可适度往后延长至五年。对于已签合同中涉及的优惠政策,如税收、规费等优惠扶持政策,继续有效,确保兑现落实。在执行中确有困难的,要把握兑现时间、确保各环节顺利运转,对一些涉及面广、兑现金额较大、时间跨度长的优惠政策还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与企业协商解决。如中央、省另有政策规定,则按中央、省规定执行。(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扶持。
  1.在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加大与合作银行开展放贷及贷后管理工作,强化流动资金管理,扶持和壮大在铜投资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2.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领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办,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用地指标。
  1.强化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建立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机制,优先保障属于国家、省鼓励类产业和主导产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
  2.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挂牌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
3.全面清理处置闲置用地,盘活招商项目土地存量,存量指标主要用于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强化人才保障。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兑现高级人才的安家补贴、生活补助等财政性奖励及返还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对于劳动密集型及用工量较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企业招工、用工上给予帮扶,同时探索校企实地培训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培训。(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铜仁职院、铜仁学院,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五)优化投资环境。
  1.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卡行铜仁”,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2.支持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地方政府可为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创新型项目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方先租后购,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3.严格落实生产性用水、用气、用电优惠价格,严查乱涨价,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引进的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性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价格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铜仁供电局)
  4.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市级重大招商项目建设推进例会工作制度,切实解决项目落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招商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5.落实地方产品扶持政策,对本地招商引资企业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精心部署。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研究国发〔2015〕25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单位之间的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各牵头单位要根据责任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牵头工作;相关配合部门要在牵头单位组织下,按照各自职权范围,积极配合,将各项责任分工落实到位,确保本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相关单位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系,协调落实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并将联络员名单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送市投资促进局。
  (二)强化督查,整体推进。市政府督查室、市绩效办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促指导,掌握各级各部门对责任分工涉及事项的贯彻落实,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有效地推进本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将涉及责任分工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投资促进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及铜仁主流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商会、协会、行会平台,以座谈、会议、网站等形式对国发〔2015〕25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进行宣传,提高新政策的知晓率,增强投资信心,在全市营造良好投资氛围。


铜仁市工商惠民政策

一、工商登记审批惠民政策
1.
许可办照“零收费”:全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免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2.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对申请从事无需置审批的个体经营者,到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备案后,不办理营业执照即可试营业6个月。
3.下放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冠“铜仁”、“铜仁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一律下放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远程核准登记:市工商局按授权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各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政策咨询电话:0856-5203143    0856-3910351
二、工商服务惠民政策
1.“三通”服务:

①对登记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畅通。

②对要件具备,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补正的,适时变通。

③对材料不具备,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及时沟通。

2.缩短办事时限:

①名称预告核准1个工作日办结。

②企业登记资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2个工作日办结;个体工商户登记1个工商日办结。

③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固定印刷品广告审批7个工作日办结。

④受理“12315”投诉举报在30个工作日办结。
3.“绿色通道”: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退役军人、少数民族、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及其他新增行业人员申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由专门窗口设专人负责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12315”投诉举报工作流程:消费者拨打12315电话——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听——符合条件的受理登记——分流到有管辖权的区、县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组织双方调解——及时反馈。
政策咨询电话:0856-5203143   0856-5202004
三、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惠民政策 
1. 扶持对象及范围:

微型企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②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

③无在办企业。扶持的微型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且投资额达10万元。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扶持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的微型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2.财政补助:审核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5万元补助,并在此基础上放宽部分重点行业扶持条件。

①从事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民族手工艺品加工行业的微型企业,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从10万元放宽为不低于3万元。

②带动就业人员从5人放宽为不得少于2人,且原则上按照每2万元实际投资额带动1名就业人员进行确定。③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创业者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3.税收奖励: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省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门总额进行等额奖励,总计不超过15万元。
4.融资与担保:

①承贷机构推出“黔微贷”专项服务产品,15万元额度内的贷款采取信用加保证方式发放,利率上浮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②15万元额度以上的贷款,单户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并实行优惠利率。

③目前选择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作为承贷机构试点,在其省内所有营业网点办理微型企业个人存取款等业务均免收手续费。
5.其它:一是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二是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支持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政策咨询电话:0856-5206812

 

铜仁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本年度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本年度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四)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铜仁市地方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五、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六、根据《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之女,下同)唯一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m2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征收契税。
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m2(含144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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