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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常见问题
  • 香港公司何时年结?
    答:
    通常习惯以每年的3月31日或12月31日作为计税基期。香港公司第一年计税基期最长为18个月。
  • 香港公司每年需缴交什么税?
    答:
    香港公司每年只须缴付利得税,法团首200万港元的税率为8.25%,其后利润按16.5%征税;独资或合伙业务的非法团业务,两级利得税税率分别为7.5%和15%。如公司没有盈利,则无须缴交利得税。
  • 香港进出口商品是否需支付关税?
    答:
    除了烟、酒及汽油外,一般进出口商品是不需要支付关税的。但进出口商品必须报关。
  • 香港的会计年度(评税基期)如何确定?
    答: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较常见为3月31日或12月31日为年结 也可定其它月份作为年结
  • 香港税务条例对捐款扣减有何限制?
    答:
    捐赠给已获认可的慈善机构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额须不少于$100及不超过应评税利润之35%(2007/08年度:25%)。
  • 香港公司利润可否抵销前年度亏损?
    答: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公司随后年度的利润。
  • 何谓暂缴利得税?
    答: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 香港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可豁免缴纳利得税?
    答: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的利润便可获得豁免缴纳利得税。但需向香港稅務局申請離岸收入稅務豁免。
  • 我的香港公司只在银行开立账户,代收代付中国公司货款,香港公司是否需要做账、审计和报税?
    答:
    需要,因公司成立是以盈利为目的,就算香港只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也需做帳、審計,通過做賬將整個代收代付的過程列式出來,然後視情況確定香港公司的實際收入。
  • 本公司只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开立户口,并没有在香港开立户口,这样,本公司所作的业务是否不须在香港报税?
    答:
    不是。香港法例规定,所有公司香港都有向香港税务局申报财务状况的义务,而不分其业务是否在香港发生。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于香港,可向税务局申请豁免缴税。
  • 什么情况下离岸公司需缴利得税?
    答:
    一般来说,某一公司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就必须缴纳相应利得税。这项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 如何判断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
    答:
    这一情况必须根据实际确定,每家公司的情况都不相同。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进行,才算是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也会被列为考虑的因素。
  • 如何决定利润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答:
    这一点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原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生了特定的利润,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地方。
  • 在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如何申报?
    答: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必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为: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向香港税务局提交该公司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缴税的利润,但并未收到香港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则该公司必须在该缴税年度的评税期完结后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纳税。此外,公司需要保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记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将相关记录保留至少7年。
  • 利得税税表是否需要附带提交经审计的帐目?
    答:
    如离岸公司的注册地区(香港以外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没有规定必须审计该公司帐目,而该公司的帐目也没有进行过审计,香港税务局会接受该公司提交未经审计的帐目作为报税表的佐证。 不过,如果帐目经过审计,即使有关地区的法例没有强制审计的规定,该公司也应该把经审计的帐目连同报税表一并递交。如离岸公司的总部设于香港以外的地方,但在香港设有分行,税务局通常情况下会接纳未经审计的分行帐目,而不会强制要求提供经过审计的环球帐目。不过,评税主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要求提供经过审计的环球帐目。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
    答:
    即使该离岸公司在香港没有经营任何业务,它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果属于以下情况,这必须征收利得税: 1.因电影片胶卷或电视片胶卷或纪录带、任何录音,或任何与上述胶卷、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在香港上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2.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使用而收取的款项; 3.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权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何专利、设计、商标、版权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性质的财产,或就传授或承诺传授关于该等专利、设计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项,而该款项在确定某人根据利得税的应评税利润时是可予扣除的(不适用于在2004年6月25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在上述的情况,应评税利润是该款项的30%(如款项是于2003年4月1日前收取或应累算的,比率则为10%)。但如果离岸公司是所属公司的关联公司,应评税利润则可以款项的100%计算。应缴税款则须根据计算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按适用的税率计算。此外,离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义接受课税,该公司须按照《税务条例》规定,在支付款项给离岸公司前,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 离岸公司有什么需要特别遵守的规定?
    答:
    基本上,离岸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处理方法相同。不过,如果公司份属非居港人士,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源自香港的利润,都必须直接缴税,或以代理人名义缴税。税款会从非居港人士的资产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代理人必须在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预扣足以缴税的款项。 2.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特许权使用费,须按照相应方式缴付利得税。 3.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卖货物,必须每季向税务局提交报税表,述明出售的总得款,并同时向税务局缴交相等于售货得款1%的款项,或与税务局协议后,缴交较低款额的款项。 4.非居港人士与密切关联的居港人士之间如有业务来往,而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所获利润低于正常水平,有关业务可能会被视为由非居港人士经居港人士为他以代理人身份在香港经营。 5.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间接收取款项,须遵守特别的评税及收税程序。公司是否属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据事实情况判定,离岸公司不一定就是非居港人士,这一点必须留意。
  • 离岸公司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利得税?
    答:
    公司可以考虑把预计的交易或安排,按照相关法律的灌顶,申请进行事先裁定(申请需要缴纳部分费用)。
  • 本人夫妇两人育有子女两名 ,可否分别申请一名子女的免税额?
    答:
    必须由夫妇其中一人申请所有子女的免税额 。一般来说,赚取较高入息的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不过,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标准税率评税,则由另一方申请子女免税额会较为有利。
  • 若多名人士均有资格就一名未婚子女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会如何处理?
    答:
    如纳税人、其分居或已离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资格申领子女免税额,税务局局长会根据各申请人对该名子女的供养及教育作出的贡献,来决定分摊这名子女免税额的基准。
  • 纳税人供养一个非婚生子女,他可否申请这个子女的免税额?
    答:
    如子女符合其他申领子女免税额所须的规定,无论她的父或母有否正式结婚,他们都可申请这个子女的子女免税额。
  • 我的儿子今年20岁。他在今年6月大学毕业后还未找到工作,请问我是否有资格申请这个儿子的免税额?
    答:
    如你供养一名年满18岁但未满25岁的子女,该名子女必须在有关课税年度内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该名子女的免税额。按你所提及的情况,你的儿子在今年4月至6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可符合资格申请子女免税额。
  • 如何厘订受供养父母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
    答:
    在厘订受供养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时,税务局会考虑他们与香港的社交及经济联系,而可参考的客观因素包括: 在港逗留日数; 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 在外地是否有物业居住;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经营业务; 其亲戚主要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来说,如受养人的父母长期居住于外地,逗留香港日数不多或只作探亲性质,即使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税局也不会视他们为通常居住于香港。
  • 我的父母已逾60岁并持有香港身份证,但现已迁居于内地。可否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答:
    你的受养父母如果不打算继续在香港居住,只是间中回港探亲,他们便不算经常居住于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过,如你的父母只是间中到内地居住,则仍会视为经常居住于香港,可就他们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
  • 我每年支付$30,000给母亲作为生活费,打算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应在报税表哪个部分填报生活费的金额?
    答:
    申请“供养父母免税额”,须视乎你父母亲的居住地、年龄和供养情况。如受养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岁或以上,全年给予受养人不少于$12000,便有资格申请 “供养父母免税额”,但不必填上该年度实际支付的生活费。
  • 我的配偶没有工作,由本人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可否申请“单亲免税额”?
    答: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独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费,亦不可享有“单亲免税额”。根据《税务条例》,“单亲”的意思是指纳税人全年属单身、丧偶或分居,并且在该年度内曾独力或主力抚养子女,才可获得“单亲免税额”。
  • 在复核伤残受养人免税额的申请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什么证明?
    答:
    在复核申请时,税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据以证明受养人符合申请政府伤残津贴的资格。如果受养人有向社会福利署申领伤残津贴,纳税人可提供申领津贴的档案编号以兹证明。但如受养人没有申索政府伤残津贴计划下的津贴,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交一份由公立医院或注册医生签发,根据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或公共福利金计划中对伤残情况的定义而作出的医疗评核报告,以证明受养人在有关年度的伤残情况符合资格申索政府的伤残津贴。而税局也会接受该份医疗评核报告作为符合免税额的证明。
  • 外籍人士在香港受雇所取得薪金,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答: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间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缴交薪俸税;但如果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便可豁免缴纳薪俸税: 在一个纳税期内在香港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该报酬并非由香港雇主或其代表支付; 该报酬不是由外国雇主设在香港的企业负担
  • 中国居民是否可以出任香港有限公司秘书?
    答:
    不可以。公司秘书必须为香港居民或一间香港的有限公司。
  • 在香港银行汇款及外币兑换有何限制?
    答:
    香港资金进出自由,无任何限制。
  • 在申请注销香港公司期间,是否需要提交周年申报表?
    答:
    需要。公司仍然要准时提交周年申报表,直到公司注册处通知该公司已被注销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