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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改为登记制度 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开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了《增值税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般纳税人由原来的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认定。

为适应税制改革,简化办事程序。2015年2月,国务院便已印发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被列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随之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作为过渡性规定,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

此次《办法》在原来过渡性规定的基础上,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取消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批环节,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据悉,此次《办法》在办事程序上实现了两个“简化”,即办税资料简化和办税流程简化。

办税资料简化: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由此前的6项减少至2项,一般纳税人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及填写好的登记表格即可办理纳税登记事项。

办税流程简化:简化了税务机关办事流程,取消实地核实的中间环节,对于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纳税人予以当场办结。

此外,在税收方面,《办法》重新定义了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办法》明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对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做进一步的规范。《办法》明确,申请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依据只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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