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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 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 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各类服务业在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服务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文化、旅游、中介服务、创意研发、软件信息、社区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以其持有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服务业公司;支持境内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对我市内资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向被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对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工业项目同等政策支持。

二、切实加强服务业发展用地保障

进一步完善土地年度供地计划,按照省服务业行业用地投资强度和用地标准,逐步增加服务业用地总量,逐年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应优先安排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市以上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切实落实好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和服务业聚集区建设的供地。

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核准审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可实行整体“退二进三”搬迁条件的中心城区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前提下,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片集中置换。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促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水平具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服务业项目(除房地产外),采用“一事一议”政策供地。

三、积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股改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促进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继续支持市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到丽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下延伸服务,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合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小微服务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

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建立逐步增长机制,从2013年起市本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增加为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省、市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市本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服务业模式创新企业的政策扶持,服务业重点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市服务业重点课题研究、服务业重大规划编制、服务业重大项目前期包装,以及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监管、重大专题活动、考核和奖励等服务业专项活动。

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优化使用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五、加强服务业人才培养与引进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加大对服务业人才培养力度。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具体参照《关于印发<丽水市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12〕140号)和《关于印发<丽水市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5个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2012〕3号)文件执行。

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六、加快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

重点推进生产性综合服务集聚区、现代物流园区、现代商贸综合体、商务服务集聚区、旅游休闲养生(养老)集聚区、科技创业园、文化创意园、服务外包基地、专业市场、总部经济等不同类型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组织开展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建,每两年组织申报认定。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集聚示范区业主;第4—6年,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增幅超过10%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给集聚示范区业主。对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增幅超过10%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给集聚区业主。对省、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3年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

七、培育服务业重点企业

建立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机制,制定出台《丽水市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选择一批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品牌效益好的服务业企业、集团加以重点扶持和培育。

支持企业申报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省、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被认定当年,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自认定次年起2年内,其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增幅超过10%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鼓励服务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鼓励服务业企业创新发展。对研发、设计、创意等技术、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业企业,按规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或创新型服务业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鼓励工业和农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鼓励工、农业产品的开发和营销两端从原产业中分离出来,做大服务业总量;对从工业和农业分离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在税收、用地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扶持。具体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本级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1〕69号)执行。

八、鼓励引进国际品牌

鼓励大型商贸综合体引进国内外高端、时尚的行业品牌,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专柜、专卖店和专业街。对大型城市综合体新引进首次入驻的国际顶尖品牌(经认定)、并已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独立核算品牌直营店的,自引进当年起3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综合体;第4—6年内,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增幅超过10%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给综合体。

九、加快服务业品牌和标准化建设

制定全市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将服务业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全市品牌与质量建设体系。支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对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在现代物流、生态休闲养生(养老)、旅游、交通运输和社区服务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对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具体参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和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同类奖项执行。

十、完善服务业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和完善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和协作;健全全市服务业工作机构,加强服务业工作力量;开展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建立市、县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服务业发展。

建立重大服务业项目市领导联系制度和项目落地、审议、协调推进机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相关副市长主抓,建立服务业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制度,及时解决服务业项目决策、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协调推进市本级服务业项目及时落地和项目建设。

强化服务业工作考核机制。市级和县(市、区)建立目标责任制,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范围,不断完善服务业发展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制度,量化目标和工作情况相结合的县(市、区)服务业工作考核制度,并适度提高考核分值。

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服务业重点行业专项分类统计,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和统计制度,健全行业主管部门统计体系,客观、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加强服务业统计分析,进一步完善季度报表制度和季度分析制度。

本意见中对服务业集聚区及重点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覆盖全市,其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请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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