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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布网贷整改细则 P2P企业注册地址不能随意变更

1月19日,深圳市金融办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凡属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注册、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月5日前须向注册地所属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逾期未申请的P2P企业将不再纳入此次现场检查,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有权不接受逾期未申请P2P企业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要求。

此次公布的《通知》整改内容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

一、对整改时间、范围及申报单位做出明确指示。自1月19日至2月5日,凡属在、前期未接到现场检查通知的P2P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属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整改,逾期将不纳入此次现场检查工作。

二、P2P企业整改标准及注意事项。P2P企业应遵照同时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行动,并如实填写指引表。向各区金融部门提交登记申报时,应同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指引表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股东、待偿余额等)盖章件。前期已进行现场检查的P2P企业应按照各方要求加快整改进度。

此外,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P2P企业应当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违规存量业务的化解,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P2P企业不予备案登记。

三、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变更注意事项。为有效开展P2P企业的现场检查及整改验收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所属深圳市内注册P2P企业在提交整改申请登记后,不得在市内随意和实际经营地址。待验收通过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若因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无法完成验收工作的,其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此外,依照2017年7月深圳市金融办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址须与经营地址一致,且不得为居住用地。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四、其他事项。对于在2018年6月30日前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工作的,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深圳市整治办也将协调市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同时发布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涵盖“违反十三项禁止性规定”、“违反应尽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违反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规定”、“违反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相关规定”“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违反校园网贷、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六大类问题,106项整改指标。主要对自融、资金池、违规承诺本息、地推、期限错配、违规开展资产证券化、违规开展校园贷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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