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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经济发展,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两河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投资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先进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大健康、节能环保、特色轻工业、绿色制造、新型建筑建材、仓储物流及高新技术产业。煤炭洗选、传统煤化工、资源开采、钢结构、商砼、维修、简易加工、房地产等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税收优惠
  l、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0h以上的企业。
  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税法规定从事药用植物和特色食品初加工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对于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我区进行二次投资的,企业上缴的税收中管委会留存部分,三年内以奖励方式返还给企业。
  6、对外来投资企业注册在我园区的鼓励类和优势产业类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采取技改投入等形式金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项目投产3年以上、5年以内的,减半扶持。外来投资企业用实现利润进行再投资的,视同新引进的投资。
  第五条 财政奖励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称规上企业,即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管委会对企业当年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当年新增入库的规上企业,且企业法人不是原有已注销后新注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新投产并入库的规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40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对成长型工业企业当年达到规上企业入库条件进入规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每户奖励25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至l亿元的企业,每户奖励30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每户奖励40万。
  3、当年获得“中国品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称号的企业,管委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 “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管委会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当年获得“贵州名牌产品”、“贵州省服务业名牌”、“贵州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品牌的企业,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园区注册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企业商标持有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2万元。当年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复评后仍然是同级奖项的,不再奖励。
  4、对年税金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增长2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 0亿元-50亿元(含50亿元)、增长15%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以上、增长10%以上,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支持县外企业到我区投资总部经济。凡县外企业到我区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的,如实缴纳税款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税款的5%0给予奖励;5000万以上的,奖励比例提高至6‰。
  6、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企业、跨国公司等在我区投资设立工业企业,培育和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产业、大健康产业等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达产奖励。
  7、对在我区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带动社会资金在我区投资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六条设立基金
  1、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公司每年设立5000万元风险投资基金和1亿元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滚动用于扶持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大健康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
  2、风险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用于扶持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且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产业。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可向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公司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该项资金,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公司有权监管但不参与具体经营决策。企业自产生利润起1-2年内分期偿还本息(按银行贷款同期利率)。
  第七条 融资担保
  1、已动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在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已经达到70%, 剩余的可由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公司给予担保贷款。
  2、已建成投产且税收归属开发区的企业,可由管委会投融资平台公司根据企业的贡献程度协助融资或担保贷款,担保手续费给予一定的优惠,担保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地方税收的3倍为限。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项目计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项目,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省、市及其他部委认定的可适当上调贷款担保额度。
  第三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每亩1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 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鼓励租用、购买开发区标准厂房进行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按12万元/亩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及高附加值、高税收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个案落实。
  第九条 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第十条 工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允许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土地总价款的50%,且原则上分期缴纳不超过2年。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用地申报可参照批次用地方式依法报批。
  第四章 厂房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标准厂房可出租出售给企业使用,鼓励企业购买标准厂房,出售价格按建筑成本价。租用标准厂房的,租金按楼层区别订价:第一层厂房租金8元/m2·月,楼层增加一层,租金递减1元/m2·月。
  第十二条标准厂房出租按5年为一合同时段,五年内价格不改变。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的工业企业免收三年租金;高新技术企业免收四年租金;其他企业免收两年租金。
  第五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新入驻新区的企业在办理项目审批过程中,属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收费一律免收,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收费, 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第十五条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协商、有偿原则,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对在新区投资建设生产型企业或购买商贸城商铺自主经营能按期投产经营的项目业主(包括直系亲属)还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l、其户口均可迁入新区,与区域内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2、子女在新区入托、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3、在新区内的项目业主及就业员工均可按政策在区域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第七章 招商引资激励
  第十七条为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凡社会力量为我区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大健康产业、节能环保、循环经济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项目的,根据项目的质量和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对引荐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合5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奖励。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4、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或单位,除给予上述奖励外,一次性追加奖励20万元人民币。
  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规划、勘探、设计等前期费用、平场费用、建筑安装费用以及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含土地价款)。在项目投产后,引荐人提供相关依据或经资质部门评估认定,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管委会同意后,在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奖金。
  第八章 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建立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建立和启动信息共享、高效便捷、并联审批协调联动机制, 提高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项目相关手续实行“代办制”。新区范围内各级各部门能办理或审批的项目,由业主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负责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省、市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业主提供资料,由新区对口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建立投资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凡在新区投资新建的企业,实行领导和部门跟踪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支持新区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新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布新区企业名单和产品、服务目录。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或上级批准,有关部门及乡镇一律不得搞拉网式检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重复检查,更不能借检查之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在没有征求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不搞任何形式的参观、评比、达标活动。公安部门对企业实行“治安承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尊重客商生活习惯, 不干预客商正常生活。凡客商居住和活动比较集中的场所(含宾馆、酒店和其它娱乐场所),依法予以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新建企业和项目,国家、省、市、县有新的优惠政策, 可以享受国家、省、市、县新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享受国家、省、市、县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开办发(2013)5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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