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配套监管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许可经营范围、住所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三)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鼓励投资创业,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 
  2.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 
  3.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其相关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三)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不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市场主体可以以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推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登记办法,即可以在同一地址上登记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经营场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五)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健全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和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保护政策。 
  (六)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企业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质押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即时向社会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行政许可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即时向社会公示,不能即时公示的,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企业除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外,应将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在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年报进行抽查,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深化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的清理,全面推行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审批项目,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接受社会监督,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二)建立共管共治的监管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负有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密切配合,建立起责任明确、信息共享、协作监管的机制,实现许可与监管的无缝衔接,达到部门共管的目的。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记录,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制定相应的约束办法。要让市场主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发现、解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按照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共同推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委编办要认真研究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体制调整、机构和人员设置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不断优化以及推行电子化网上登记等信息化建设经费到位。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要正确处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三)加强政策宣传。宣传部门和各负有改革任务的部门要统筹开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大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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