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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工业园区企业入驻优惠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试行)》(州党发〔2013〕6号)精神,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黔西南州工业园区投资经营,加快推进全州工业园区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园企业标准

第一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和项目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和项目投资强度须在150万元/亩以上,产出强度须在150万元/亩以上。

二、税收政策

第三条  对新入园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二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三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第四条  对投资高新技术(经认定)的生产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上交所得税率15%的政策外,与投产后经审计确认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第四、五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第五条  对园区内企业增资扩产改造或增加产品项目投资的(除国家限制类和明令禁止类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该项目投产年度起,以上年度上缴税金为基数,两年内以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第六条  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每平方米产值达到5000元/年的,除享受国家、省、州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前三年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全部返还企业,作为园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第四、五年厂房租金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返还企业50%,作为支持企业发展资金。

三、收费减免政策

第七条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的项目或国内外优强企业和知名品牌进入园区,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扶持政策,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费用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执行。

第八条  对新办的国家鼓励类生产性企业,自投资年度起,前三年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可按竣工面积,由州、县(市)、新区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其中土地使用税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工业园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土地政策

第十条  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的、符合《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和《贵州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目录》的项目,且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万元/亩的,土地出让价格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项目所在地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5%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含土地价款)达到200万元/亩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土地优惠政策。

五、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各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对入园项目的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事项,提供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  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各县(市)、新区明确一名领导包保服务,并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业主和正式员工可加入所在地户籍,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医疗保障等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内容如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情形,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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