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横琴新区开放创新的政策

一、通关政策

1、全岛采用电子围网,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线管理实施。

2、简化港澳居民进出横琴通关程序,横琴口岸实施24小时通关。

3、澳门单牌机动车可进出横琴(仅限在横琴行驶)。

二、税收政策

1、对符合《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3、横琴新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4、在横琴工作的港澳居民享受与港澳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对个税差额给予全額补贴。

三、人才政策

属于全国人才管理改革示范区,根据区内特殊人才实际贡献,在签证、居留、居住、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补贴等方面给予相应奖励。

四、信息化政策

首发“横琴卡“,实现通信话费和上网流量资费”双同城化“。

五、企业监督政策

1、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实行备案管理。

2、实施内地在广东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

3、出台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类)提示清单。

六、金融政策

1、率先启动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刷卡兑换业务,首发银联多币种IC卡。

2、澳门银行在区内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时,总资产准入门槛要求降至40亿美元。

3、鼓励开办和推广知识产权、收益权、收费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大力发展租赁融资,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别是电子支付工具。

 

 

横琴新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和《关于做好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区相关衔接工作的通知》(珠金〔2016〕45号)等规定,鼓励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展壮大,支持上市企业落户发展,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市”,是指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包括境内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及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

第三条  横琴新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企业上市培育扶持工作,研究制订企业上市扶持政策措施,建立高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企业上市培育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职责分工,努力解决影响企业改制上市的各类具体问题。

第四条  为鼓励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需求的企业落户,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区管委会特设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促进和扶持企业上市。

第五条  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申报流程,优化纳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全面落实“港人港税、澳人澳税”和特殊人才奖励政策,做好奖励申报服务工作,及时兑现奖励,吸引优秀人才来横琴新区创业发展。

第七条  支持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在横琴新区设立股权激励平台。

第八条  加大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平台,执行《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企业上市奖励范围和对象如下:

(一)境内上市

拟申请奖励资金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其上市主体须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

(二)境外上市

1.注册地在横琴新区、直接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2.通过将横琴新区注册的企业注入境外拟上市公司等间接方式实现境外IPO,境外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横琴新区注册的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资金50%以上投放在横琴新区注册企业的,可以申领境外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支付给境外募集资金投放到横琴新区注册的企业。

(三)注册地在横琴新区,且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挂牌、融资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十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70万元。

3.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90万元。

(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1.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80万元。

(三)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珠海市外的上市公司迁入横琴新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五)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横琴新区的,按再融金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六)对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挂牌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七)对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的,按照融资利息总额的5%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按照合理的交易手续费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在其他交易平台挂牌、融资的奖励申报指南由区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申领企业上市奖励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领审批表》。

(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开户许可证。

(三)广东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IPO发行或优先股,配股、公司债、可转债、优先股等上市和再融资的文件。

(五)境外上市融资相关证明文件、外汇进账单等。

(六)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八)区管委会认可的交易平台挂牌、融资的证明文件。

(九)保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十)区金融工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按申请奖励的内容分阶段提供,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二条  申报流程:

(一)注册

申报单位登录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http://ywgl.zhcz.gov.cn:8088/),并按如下次序进行注册:单位注册—获取系统账号(账号为组织机构代码)--完善本单位基本信息。

(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注册并完善基本信息后,登录管理平台,点击“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并按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网上审核

区金融工作部门于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企业申请境内上市、新三板及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挂牌、融资奖励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函并将申请材料报区财政工作部门进行复核。区财政工作部门复核通过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定期汇总,联同区财政工作部门书面报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待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区财政工作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有疑问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管理平台中加注理由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须自行登录申报系统查询预审结果,预审不合格的项目,可在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后重新提交预审。

企业境外上市、融资奖励,报市金融工作局复核通过后,由区财政工作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报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奖励资金拨付给企业后,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定期将企业奖励情况报送市金融工作局备案。

网上审核合格后,企业从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及通过要求的所有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区金融工作部门。申报企业须在网上审核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企业取消当期补助资格。

第十三条  成功申请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的企业,5年内注册地不得迁离横琴新区,应在横琴新区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的最后一笔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上市挂牌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企业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可分阶段申请上市挂牌扶持资金,但不得重复领取。

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到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80万元奖励;到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不成功而成功转入“新三板”挂牌的,不得重复领取股份制改造阶段的奖励。

境外上市公司回归国内上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扶持金额的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三年,《横琴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横琴新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珠横新办〔2015〕27号)同时停止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横琴新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私募投资基金业,鼓励、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在横琴新区集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或新引进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金融服务局负责统筹推进私募基金业发展工作,指导区金融服务中心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五条  为促进横琴新区私募投资基金业蓬勃发展,管委会特设产业培育和扶持专项资金,适用于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业发展。

第六条 允许在横琴新区依法设立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允许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横琴新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在横琴新区设立私募基金,开展私募投资业务。

允许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

第七条  鼓励设立私募基金创新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开展境外股权投资业务,鼓励在横琴新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发起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私募基金投资入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鼓励私募基金通过区内要素交易平台创新业务,发行新型金融产品。

第八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挂牌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私募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机制,盘活私募基金存量资产;支持私募基金通过区内交易市场进行资产交易、转让,建立投资者合理退出机制。

第九条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鼓励私募基金投资区内企业或项目,促进横琴新区产业发展。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扶持政策,按照《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和《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珠横新办〔2015〕1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业扶持政策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在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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