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免征10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回收时间较长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减免税期满后,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该企业。

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不足6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10%以上不足30%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免征期满后,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第四条 国内客商投资兴办的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期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投资者购买“双停”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不动产购买价格高于不动产净值的,按不动产净值缴纳契税;低于不动产净值的,按不动产购买价值缴纳契税。

第六条 对在应征土地使用税4类地段投资办工作,城市维护税比照乡镇企业依照1%的比例计征。

第七条 对国内外投资者租赁、购买及兼并我市亏损和微利国有企业,新体制盈利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外商购买我市国家企业或投资嫁接改造国家企业,投资达到25%的比例,享受兴办合资企业的有关政策。凡国家大企业兼并我市国有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无偿划转。

第八条 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

政给予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不同比例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1000万元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300万元的奖励30%;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4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所实缴纳税额超过1500万元的奖励50%;属高新技术项目奖励100%。

第九条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企业年缴税达到800万元以上且连续3年递增

20%以上的,按期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20%以上的,按其第3年递增15%以上的,按期第3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投资兴办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的项目,除可享受规定优惠政策外,3年内纳税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文教、卫生、科研、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项目,符合《划拨目录》要求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按国家规定,适合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2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贸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用地之日起,3年所缴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等额扶持企业。

第十三条 使用农用土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征地中除国家、省有关征收规定和给予农民补偿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新建工业项目、大型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等,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视实际情况给予更大优惠。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享受80%优惠;投资总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每1000万元投资享受20%优惠,1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享受10%优惠。世界500强企业和国际跨国公司以及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等重大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可全部返还。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费困难的,经省里批准,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股金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对原有企业嫁接、改造、转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可按出让、租赁、划拨的适当形式进行供地。

第十五条 对来我市兴办畜牧产业(含牧业小区),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改变地貌和土壤耕作层的情况下,可直接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直接引进国内外资金及无偿赠款赠物的个人和组织,均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到位资金的1‰奖励,引进亿元以上项目按1.5‰奖励。从投产之日起兑现。引进国外资金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上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或受益财政支会)

(二)引荐无偿赠款、赠物(哲合金额)按赠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此项奖励资金由受赠单位支付)。

(三)对引进资金和项目的机关干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符合提职条件的要优先考虑。

(四)引进域外先进设备、国内领先技术,经有关部门评估、折算金额后,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在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颁发“招商引资企业特保证书”。对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人大颁发“四平市荣誉市民”证书。凡持上述证书人员(含家属)在本市落户免收各种费用,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学校入学,并免收择校费。

四、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凡属于我市自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办理各种证照只收取工本费。

第十九条 各经济开发区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还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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