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一条 凡人驻开发区投资兴办工业性生产企业,其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定。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项目投资密度在每亩50万元以上。
3、项目用地建筑系数在30%以上。
第二条 项目征用土地的价格为每亩8万元(包括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管理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土地的”两税一金”先由征地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缴纳,待项目达产一年后由开发区予以返还(扣除按体制上解部分)。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大、纳税额高的项目,实行每亩6万元的优惠地价,超6万元的部分先由征地企业垫付,待企业纳税额达到年每亩5万元的水平后,开发区一次全额返还垫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进区征地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企业年纳税额达到年每亩4万元标准后,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三年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实行每亩6万元征地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开发区偿付企业垫付征地款后,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40%给予三年的扶持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凡进区非工业生产性企业和不征地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自企业投产三年内,按现行财政体制,年纳税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部分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纳税额在2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5%;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部分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5%的比例标准,拨付企业扶持资金,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的出口型企业,开发区按企业所得税额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40%给予三年资金扶持。
第八条 凡进区企业建设期间行政收费,除国家、省应收的部分外,地方留成和纯属地方性收费免收或减收。
第三章 招商引资中介人员奖励政策
第九条 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从域外引进有偿使用资金,根据资金额度、使用年限确定标准奖励中介人员。
第十条 经开发区认定,引进国外(含港、澳、台)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注册资本实缴额的5%o 奖励给项目中介人员。经开发区认定引进国内生产性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完成额的3%o奖励给中介人员。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为开发区引进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或延长本企业享受原资金扶持政策的年限和比例。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项目;对开发区财政贡献额度大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商投资建设开发区工业园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朝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与开发区签定投资协议,以合同的形式保证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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