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十条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振发展信心,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夯实产业支撑,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多措并举助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工商个字〔2017〕70号)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新动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在前期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基础上,全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将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其中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的除外)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通过“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工作模式,实现小微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

    二、全力推进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

    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精神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7〕9号)要求,全力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建立全程电子化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记业务系统、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统一登记业务流程和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发放电子营业执照。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的便利化改革目标。

    三、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深化企业住所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面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优化完善小微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支持“创客空间”、“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载体发展,支持小微企业集群注册、集聚发展;进一步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在成都自贸区范围内先行先试“企业住所申报承诺制+负面清单管理”登记制度改革,并逐步推广全市。

    四、探索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社会创业创新,在成都自贸区范围内先行探索个体工商户“口头申报、当场取照”的简易登记模式,申请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和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简化登记手续,创新登记方式。

    五、进一步深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按照工商总局有关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更加遵从市场规律,突出效率优先,尊重企业自主择名。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制定企业名称禁止规则、限制规则和相同相近规则,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名称网上查询、自动比对功能,不断提高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选择、自动审查的自动化程度,有效解决“起名难、效率低”的问题,实现名称申报、核准“无纸化”,为小微企业进入市场打开便利之门。

    六、全力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发展

    继续发挥工商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职责,通过搭建“一库三平台”(即:企业法人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银企对接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帮扶小微企业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力帮扶小微企业破解融资瓶颈;立足“企改股、股上市”登记职能,积极推动资本证券化,服务企业资本市场融资。

    七、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互动,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功能,不断充实、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小微企业库”、“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公示”等功能模块,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营商环境。

    八、优化小微企业“工商客栈”,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

    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工商客栈”(工商服务小微企业辅导站),通过讲座、视频教学等方式,深入各类创客空间、专业市场等,对初次创业的大学生、青年创业者、返乡农民工、退役士兵、城市退休职工等进行创业创新辅导服务,宣讲创业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创业扶持相关政策,了解创业的基本方法、理念、基本技能,不断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九、建立小微企业品牌服务“四项机制”,推进小微企业有效实施品牌战略

    建立小微企业品牌服务指导机制,开展针对性培训辅导、经验交流、专题讲座等活动;建立小微企业品牌服务激励机制,指导并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商标注册;建立小微企业品牌服务联动机制,搭建地方产品协作配套平台,帮助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小微企业品牌维权保护机制,构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企业自我保护和行业协会维权自律“四位一体”的小微品牌企业维权保护长效机制,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十、提高政策法规宣传力度,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一是切实加强窗口建设,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完善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延伸服务、跟踪服务、上门服务等机制,积极开辟“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注册登记服务。二是建立小微企业政策法规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宣传计划,制作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工作契机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扶持、服务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三是拓宽宣传渠道,广泛利用各级报刊、电台、电视以及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进行政策宣传,为创业创新提供咨询服务,扩大政策受益面和知晓度。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创新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文件以及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工商办〔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创新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准入政策

   (一)实施中小公司注册资本零首付政策。允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不含一人公司)实行零首付注册,工商部门核发经营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公司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3万元)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下同)或以高校毕业生为主投资的零首付公司,首次出资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

    (二)扩大中小企业出资方式。试行债权人以其对企业依法享有的因货币借贷形成的债权、农村产权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向中小企业作价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试行中小企业经营范围“筹建”登记。凡从事重点项目以及生产型经营的中小企业,且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发经营期限为1-2年、经营范围为“筹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可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保留企业原有名称,依法改变企业类型。

    (五)放宽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利用非住宅作为经营场所,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涉及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许可的除外),申请人可以持工业发展区(产业功能区、区域合作工业发展区)管委会、市场开办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六)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支持港澳台投资者来蓉创办中小企业。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来蓉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证明原件后,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七)支持中小企业在符合政府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自由迁移。除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他有关企业迁移所设置的前置条件原则取消。

    二、优化服务机制

    (八)完善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机制。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提升登记服务质量和效率;改进“网上年检”,扩大网上审批事项,推进网上审批试点改革;建立健全工商联络员制度,主动了解中小企业发展需求,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难题。

    (九)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开展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探索动产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登记,帮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商标权质押登记。

    (十)支持中小企业进驻商业楼宇。中小企业在五城区(含高新区)重点商业楼宇内租赁办公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在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可提交企业与经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十一)调整中小公司登记管辖权限,方便投资者就近办理登记。市局将住所在五城区(含高新区)、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的公司登记权限下放五城区(含高新区)局,市局原则上不再登记;住所在五城区(含高新区)、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公司,投资者可选择在市局或五城区(含高新区)局登记;各区(市)县局经市局委托可登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减免行政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关于减免工商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的各项政策和举措。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证照费;对以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为主申办合伙企业的,不受资金数额限制,一律免收设立登记费;对注册资本(出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微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为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免收工商登记费、证照费(执行至2012年11月9日)。

    (十三)推进中小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搭建中小企业品牌产品及项目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区域间优势品牌的互补流通。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商标品牌并帮助其运用、管理和保护自主商标;支持帮助中小企业申请认定成都市著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争取地方政府对获得驰名、著名商标的中小企业适当给予补贴。

    (十四)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主体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工商管理信息资源优势,定期做好中小企业登记管理基本情况分析和发布,引导投资人合理投资;加大中小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征集、整合力度,通过成都市企业信息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共用,为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奖惩机制提供信用信息支持和服务。

    三、支持产业发展

    (十五)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行业)。中小企业从事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经营及延伸服务的,可在名称中直接体现新兴行业特点,允许以新兴行业用语表述其经营范围。

    (十六)支持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对园区外符合条件调迁进入我市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的中小工业企业,开通 “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准入服务;支持我市中小工业企业按产业规划布局调迁至成资、成眉、成阿、成雅等工业合作园区。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以连锁经营方式加快发展。对于总部已取得产品(服务)经营许可(场所类许可除外)的连锁企业,设立配送中心和直营门店无需再提交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直接提交加盖总部印章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即可;支持农资经营户、网吧等行业以加盟连锁方式,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的连锁企业,可由总部所在的区(市)县工商局统一、集中受理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十八)支持中小企业以电子商务方式拓展市场。对于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或网站的中小企业,加强指导和帮扶。自然人依法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可免于个体工商户登记。

四、培育诚信环境

    (十九)大力培育发展“守合同、重信用”的中小企业。广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争创活动,提高中小企业信誉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制度,对信用好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少日常检查,对严重失信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重点监管,促使诚信经营。

    (二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推进中小企业合法、规范发展。对可以当场制止或者纠正的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告知、劝诫、警告等当场警诫的行政措施。对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原市局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意见

    为支持我市微型企业发展,发挥其在增加就业岗位、推动全民创业、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工商登记管理职能,就支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关注册登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优化服务机制

    各局、分局要高度重视微型企业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优化服务机制,营造宽松、良好的发展氛围。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发展服务机制,利用现有的“绿色通道”,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服务角色、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措施到位,实行延时服务、延伸服务、预约服务、跟踪服务、上门服务,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注册登记服务。

    (二)发挥工商部门行政审批职能,积极提供动产抵押、股权质押等服务,搭建银企间融资平台,帮助微型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热心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

    二、减免行政收费

    (一)对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有限

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含外商投资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换照、补照、增加副本等登记费。

    (二)对出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换照、补照、增加副本等登记费。

以上政策从2010年11月9日执行,有效期2年。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51号)停收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换照、补照、副本等收费。

    三、支持相关服务型企业发展

    (一)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新型城乡金融服务体系。

    (二)支持各类融资代理服务企业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农村经合组织设立会员制融资担保企业,依法规范登记融资类担保企业,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其服务微型企业发展的担保服务作用。

    四、加强微型企业发展情况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为社会公众等信息需求方提供信息服务

 

 

《成都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相关条款的解读

一、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

解读:此条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第12条规定的,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法人,才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限制。

二、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中行业跨两个大类,而且与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如使用“实业”、“工贸”、“发展”、“置业”等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解读:此条放宽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第18条规定的,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的限制。

三、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服务外包产业,在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如“服务外包”、“创意设计”

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