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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意见修改:取消最低注册资本 小微企业贷款放宽!

12月11日,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针对与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悖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其中修改10件,废止79件。

取消有限公司最低

早在2013年12月28日颁布的新《公司法》就已明确,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之外,取消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辽宁省政府在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作出修改的同时,响应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修改后的《意见》表明,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最低注册资本另有规定之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500万元的限制。

对于注册企业股东首次出资的比例、出资形式中实际货币占总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也不再做任何限制。在办理事项时,企业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公司实际获取资本也不再是必要的工商登记事项。

放宽贷款限制 助力小微登记

修改后的《意见》指出,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在提供土地、房屋有效证明的情况下可向担保机构办理抵押手续。贷款企业应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房产、车辆等交易部门要做好房产交易评估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及办事时限的公示。

同时加快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各类中小型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的落户。鼓励民间资本注册成立小额贷公司,为中小型创业公司提供小额信贷服务,支持中小型企业直接融资。通过股份制改造登陆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以获取企业发展更雄厚的资本。

对于信用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能保障按时还款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进行企业贷款的时候还能享受相应的贷款利率优惠政策。

保障就业 吸纳离岗职工可享税收优惠

非公有制企业用人单位在新增工作岗位时,当年新招员工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与其签订一年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即可在3年内减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所减免税额依照企业招纳此类员工的数量予以定额减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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